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从“指导案例51号”切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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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胜军[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131-140,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天津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式基金项目(HK2013YB01)

摘  要: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却规定其对旅客/托运人承担合同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其法律地位,厘清其从事运输的法律关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指导案例51号"中法院判决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承担合同责任,但或许因理论准备不足,论证过程中回避了这一疑难问题,其指导性价值难免受限。相较于履行辅助人,利他合同债务人是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研究对我国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实际承运人 代码共享 利他合同 多式联运 

分 类 号:D993.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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