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支配还是义务违反——快播案定罪理由之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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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光权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5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快播案由于和现代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而显得较为复杂。讨论快播案.绕不开的问题之一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在快播案被告人实施的两类行为中.提供播放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义务.有成立不作为的可能性;缓存是本案的核心行为.从技术运作看,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按照客观归责的法理,未设置任何门槛、没有任何过滤的拽取、缓存行为.使得行为所制造的法益风险升高到值得刑罚将其作为正犯处罚的程度。并且,缓存的作为行为与被告人的主观意思相匹配。

关 键 词:义务违反 人的行为 互联网技术 定罪 犯罪 被告人 监管义务 淫秽物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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