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的再界定——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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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婉碧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4期83-88,共6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摘  要:有关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的规定自从设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多部涉及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司法解释之间却存在对立和冲突,不仅起不到正本清源的作用,相反却再次引发了理论上的各种争议。作为特殊形态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与抢劫罪在法益侵害和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上均具有相似性或相同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应当与普通抢劫行为在刑法上同等对待,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关 键 词:转化型抢劫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 法律拟制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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