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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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出  处:《水运管理》2017年第9期37-38,共2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1 案情 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运被申请人托运的约33000t天然沥青从青岛董家口港运至秦州杨湾港,运费为43元/t;付款方式为“以过磅实数结算,运费在船到卸货港开舱卸货前付总运费的50%,余款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支付0.1%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托运人未及时付清运费及相关费用,承运人有权关舱拒交或处理部分货物,以弥补营运损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关 键 词:航次租船合同 合同争议 合同约定 申请人 托运人 天然沥青 付款方式 卸货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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