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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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文 石磊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3期33-38,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关 键 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合同纠纷案 电信服务 公司 合同条款 徐州 有限 江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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