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型受贿罪构成犯罪的时间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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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剑弢[1] 邓海燕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3期44-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就行贿受贿的事项、具体金额及支付行贿款的时间达成合意。但收受贿赂款的时间在缓刑执行期满以后,应认定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被告人收取贿赂款时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该情况属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并非“警察圈套”,应予定罪处罚。

关 键 词:时间点 犯罪 受贿罪 缓刑考验期 索贿 行贿受贿 收受贿赂 侦查人员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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