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审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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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群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3期107-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时,应当对债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一并进行审查,坚持实体审查与形式审查并行。当债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出现错误时,除法定情形外,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解释。

关 键 词:公证债权文书 法院审查 不予执行 当事人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合同 人民法院 形式审查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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