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问责机制:推进我国腐败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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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永祥[1] 王立峰[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求实》2017年第10期87-96,共10页Truth Seek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参与法治化研究"(14ZDC01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研究"(12&ZD058);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党规与国法的契合机制研究:从严治党的制度前提"(2015LZY023)

摘  要:目前学术界对腐败成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问责机制这一中观层面探究腐败的成因有助于避免宏观解释要素概念复杂与结论自相矛盾的局限,通过将多个相关微观解释要素结合起来提升腐败成因解释的解释力。从问责机制的角度检视我国腐败治理的现状可以发现,人大机关的问责主体地位缺乏切实的保障、问责形式单一和忽视问责机制的预防腐败功能等因素是目前我国腐败治理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鉴于此,应当将重视人大机关和公民的问责主体地位、调动多种问责形式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和发挥问责机制的预防腐败功能作为深入推进我国腐败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关 键 词:腐败 腐败治理 问贵机制 治理现代化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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