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规制的形式理性追求及其限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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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德凡[1] 靳文辉[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142-147,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规制的社会可接受性及实现路径研究"(13CFX009);中国法学会项目"公共规制的回应型执行研究"(CLS(2016)D1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以公共规制的方式广泛介入市场领域,克服市场自发运行导致的各种扭曲和不公,已成为各国政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在公共规制的运行过程中,形式理性是保证其体系化、规范化的重要因素,也是保证公共规制能否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性、可预期性、明确性的社会规范的关键方法。但公共规制作用对象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实施中的时机、工具、手段和方式等诸多要素的不确定性,使得其难以实现严格的形式化要求,否则会导致适用中的僵化和不公。因此,公共规制既要通过构造其概念体系、规则体系和程序制度来实现形式化品格,也要注重运行中的结果因素和实质推理,不应完全回避政治、经济、伦理、习俗、宗教等法外因素。唯有此,才能优化公共规制的运行框架,提高公共规制的规范性和适应性,并保证公共规制目标的精准实现。

关 键 词:公共规制 形式理性 实质推理 

分 类 号:D9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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