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官助理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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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夏冰[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5期17-2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正式确立的一项法院组织制度。根据台湾“法院组织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设置法官助理;同时“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智慧财产法院,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可以设置法官助理。可以说,法官助理是台湾地区各类各级法院普遍设置的法院组成人员。

关 键 词:法官助理制度 台湾地区 法院组织 行政法院 智慧财产 组织法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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