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认定研究——兼评“捕鱼达人”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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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晓青[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武陵学刊》2017年第5期47-56,共10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AZD047)

摘  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的规定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恶意抢注的构成不仅要求有在先使用商标人实际使用商标并形成一定影响这一客观事实,还应当从商标注册申请人之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之主观恶意进行分析。以"捕鱼达人"案为典型代表的相关案件中,恶意抢注条款的适用具有较大的争议。对于恶意抢注的认定应当坚持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带来的商誉,保护业已形成的因商标使用带来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抢注应结合对商品(服务)类似性、未注册商标在实际中使用情况综合判断,确保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商誉的公平保护,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之商品与服务类别的类似之判断,应当以分类表为参考、以商标在先使用范围事实为依据、以常识为准绳,警惕突破常识后对法律规定理解之曲解给市场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和对公平正义精神之损害。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未注册商标 恶意抢注 公共利益 “捕鱼达人”案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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