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利分析的商业秘密保护界限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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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贺微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武陵学刊》2017年第5期57-62,共6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AZD047);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707070094)

摘  要: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而不是支持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中保密义务的履行有两个前提要件:一是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执行需要有保密内容真实存在,即保密义务针对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二是保密协议要持续可执行,商业秘密所有权属归侵权主张人所有,如保密协议执行丧失了相关的经营权限,保密内容则需要随之变更。分析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法律及逻辑起点,商业秘密保护应严格以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界限,避免借商业秘密之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 保密义务 秘密性 保密协议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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