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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税务》2017年第7期7-7,共1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发展 微利 财政部 财税 缴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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