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的治理理论及其局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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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春纳[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出  处:《国外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26-33,共8页Social Sciences Abroad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意识形态安全视阈下西方民主话语输出新动态研究"(16CKS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福山将治理定义为政府制定和执行法规、提供服务的能力,他主张通过能力和自主性两方面对治理进行衡量。他认为,这一分析框架可以很好地解释低收入国家倾向于减少官僚自主性,而高收入国家试图扩大官僚自主性的谜题。一些学者对福山的治理理论提出了质疑,认为他缩小了治理的内涵,有意和不当地把规范性标准排除在治理的定义之外,并从国家中心论的视角将治理限定在行政机构内部。福山在回应中指出,他之所以没有将"民主"纳入治理的概念,是因为民主与国家绩效之间的关系应该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而不能先验地断言民主是善治的一部分。在分析中国的治理时,福山的理论蕴含着强烈的政治偏见,同时他所提出的"良性政治秩序"的理论框架也不适用于中国。

关 键 词:福山 治理理论 官僚自主性 民主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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