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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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17年第9期42-42,共1页

摘  要: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 键 词:房屋建筑 工程服务 税务总局 政策 试点 财政部 计税方法 承包单位 

分 类 号:F407.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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