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公开传播行为的演进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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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栋[1,2,3]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3]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出  处:《青年记者》2017年第28期73-75,共3页Youth Journalist

基  金: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计划资助

摘  要:著作权财产权在理论上可划分为四大类型:复制权、演绎权、发行与出租权、公开传播权。复制权、发行与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均以载体的产生和转移为核心特征,公开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①在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公开传播权或类似的法定权利。

关 键 词:公开传播权 传播行为 著作权法 演进 作品内容 公众传播 法定权利 复制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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