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情”与现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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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玉[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出  处:《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10期152-154,共3页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

摘  要:中国古代存在着许多"情判"。这些"情判"往往弃法于不顾而依据人情作出裁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由于"情"是一个无法界定的因素,坚持情理型司法可能会造成个案的判而不决,甚至会引起司法领域内秩序的崩塌;同时情理型司法还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进而使判决缺乏既判力。因而在现代法治思维的主导下,在处理情与法的关系时,应该在司法领域树立守法主义观念,推动技术性司法的运用和发展。

关 键 词:情判 守法主义 技术型司法 

分 类 号:D9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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