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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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奇伟[1,2] 刘倩阳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187-194,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招标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问题研究"

摘  要: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参与信息的发布与传递,云计算和社会化媒体等技术促进数据融通与共享,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与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不同,人格属性仍然是其本质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基本法+特殊法"的立法保护机制,在立法上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分层保护;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大数据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法律保护 人格权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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