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分步论证法”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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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兰君 

机构地区:[1]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7年第24期62-6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强制性规定是国家行政权力透过法律干预经济、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它多规定于公法中。”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也将“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关 键 词:《合同法》 效力认定 利益衡量 民事法律行为 论证法 强制性规定 国家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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