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体现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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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遂 

机构地区:[1]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决策探索》2017年第18期42-43,共2页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摘  要:国有企业是重要的私法主体,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的私法自治精神理应在国有企业运行与管理机制及其改革中得到反映与体现。在认清国有企业作为企业也是以谋求自身价值增殖为根本目的的商主体的私法性质基础上,正确界定国有企业的直接目标与功能,实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管理与引导职能方式在宏观上的间接化和法律化,防止政治社会因素过多介入和渗透到国有企业运行与管理机制中,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自治原则,这是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必然体现与现实要求。

关 键 词:私法自治精神 国有企业改革 民商法视野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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