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吴玉萍[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7年第10期168-178,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一般项目"'零容忍'反腐败的机制创新研究"(批准号:15CFXJ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增设的终身监禁亟需学界进行精准的立法解读,合理界定其法律性质,进而推动司法的正确适用。根据"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模式、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终身监禁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从宽的规定,适用于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应当被界定为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所预设的一种死缓的法律后果,这种定性不仅能够完善死缓制度,而且符合死缓法律后果的判断标准,合乎刑法解释的要求。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说、死缓执行方式说、中间刑罚说以及无期徒刑执行方式说均非对终身监禁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终身监禁的溯及力问题已然成为司法适用中争议的焦点,终身监禁能够溯及既往,司法解释关于终身监禁溯及力的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无效解释。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白恩培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不应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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