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施路径——以环保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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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海嵩[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7年第8期14-19,共6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质量改善的国家义务及其法律制度体系研究"(16CFX052)

摘  要:政府环境责任的强化,是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议题和突出特点之一。目前,针对地方各级政府所开展的环保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构成了实施、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主要制度措施。我国在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领域明确了的环境保护目标和需要加以具体落实的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进展不一、公众参与缺失等问题,需要加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 键 词: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价 环境质量改善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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