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造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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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婷婷 吴次芳[1] 周翼虎[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出  处:《农村经济》2017年第10期30-36,共7页R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差别化土地调控政策研究"(编号:13AZD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经济学主导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形象表述,该学说能很好解释实践中农地流转现象。但经济学界对于"三权分置"实施可行性的解释,主要以西方产权理论为基础,以权能分离理论为指导思想。这种经济学逻辑并不符合当前的法律逻辑。法学界针对经济学界权能分离理论的"三权分置"展开了批判,提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事实上是对农地所有权用益权能的再分割,有悖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但法学界"基于文本寻找解释"的研究思路,决定了其无法对现实当中大量存在的违背规范性土地承包、农地流转的现象做出解释。在分析经济学和法学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理论解读的基础上,设定土地承包权为成员权,创设具有物权效力的土地经营权取代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符合物权分离逻辑,能够在法权构造上自洽,在立法技术和修法成本上具有优势。

关 键 词:土地法学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农地流转 

分 类 号:F30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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