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的新思维——以2016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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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吉春[1] 邸莹 

机构地区:[1]沈阳工程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125-130,共6页New Height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风险社会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研究"(16CFX023);沈阳工程学院校级课题"刑法视域下辽宁县(市)镇社会公众的民生现状考察与应对措施"(RWBS-15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6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司法解释》)是我国为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变化进行的一次重大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解决问题更加科学化、司法理念和制度更具创新性、司法解释的修订态度更持慎重性;而且增强了可操作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在促进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有效解决的前提下,提高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防治污染的良好措施。此次司法解释的修订意味着我国环境刑法的一次长足发展。

关 键 词:《2016年司法解释》 科学性 创新性 审慎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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