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对业主组织“指导”之性质及适用建议--以N市148份相关业主的调查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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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家朝 杨建华 

机构地区:[1]不详 [2]南宁市裕丰英伦小区业委会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7年第10期79-80,共2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一、指导权能的来源背景 根据国务院2003年制定(2007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省级、地市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都普遍要求业主在筹备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以及在业主委员的日常活动中,都要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在实践中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常常因对一些问题把握不了,常常要请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决定或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直接找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示解决方案,所以市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也参与很多物业管理事务的“指导”工作。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 样本 调查 性质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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