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刑事政策的个罪适用——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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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吉春 徐子茜 

机构地区:[1]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

出  处:《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45-49,共5页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后劳教时代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14BFX048);沈阳工程学院校级课题"刑法视域下辽宁县(市)镇社会公众的民生现状考察与应对措施"(R WBS-15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轻罪刑事政策在国内国外的发展趋势不容忽视。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应当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修改应该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对该罪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区分,通过增加罚金刑、缓刑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关 键 词:轻罪刑事政策 非犯罪化 非刑罚化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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