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中董事、高管过错赔偿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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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东闽 

机构地区:[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7年第10期60-62,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 键 词:过错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 司法解释 高级管理人员 解读 高管 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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