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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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当代会计》2017年第9期80-80,共1页Contemporary Accounting

摘  要: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匕报至税务总局。

关 键 词:卷烟消费税 计税价格 核定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 卷烟生产企业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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