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职能的再定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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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亚新[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68-74,共7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检察机关虽然一直在强调自身作为"监督部门"的性质,但相对于公诉和侦查而言,监督职能一直存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的空间或空白,或者不妨说许多时候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职能中的"短板"。这个特点对于民事领域的监督来讲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民事领域对于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的提起,正是检察机关"补齐短板"的一个关键或者要害环节。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民事领域 刑事领域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审判 虚假诉讼 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民事执行 民事诉讼立法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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