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证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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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荣[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南京210097

出  处:《江苏高教》2017年第11期16-23,共8页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大学内部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BIA130064)

摘  要: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作为根植于学术自由的微观公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包含公权因素的学术自治权,属于大学自治权的"核心领域"。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的行使,既因法益平衡要求而需特殊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恪守"最低限度的行政法治";又基于学术自由内嵌的民主胜任与沟通自由属性,确立特殊优位与合作强制原则,培育和建构大学自治秩序,倡导"任务导向型互动式法权治理"。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证成,将为其良法善治提供理想图景、反思依据和实践指南。

关 键 词:公立高等学校 专业判断权 学术自由 法律规制 法理证成 

分 类 号:G640[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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