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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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医师在线》2017年第24期46-46,共1页Journal of Doctors Online

摘  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临督管理部门批准,发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者,

关 键 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管理部门 配制 卫生行政部门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R951[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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