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有共识到无共识的“化外人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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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玮玮[1] 刘盈辛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探求》2017年第4期71-77,115,共8页

基  金:2016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广东瑶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编号:N4160670);2017年度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古代治理地方的法制经验"(编号:D217291H)

摘  要:唐律确立的"化外人司法原则"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国际冲突规范,其反映的是基于唐代天下观所形成的一种共识性规则。然而,这只是在强大的唐王朝单方面提出之后,被各国接受的"共识"。宋元继承之,沿袭了属人主义为主的司法原则。明清虽然改为属地管辖原则,但并非基于国际主权意识,依然是华夏王朝政治和文化优越感单向度辐射的反映。可以说,明清"化外人司法原则"只是一厢情愿的单方面"共识"而已,故而被西方列强利用,将"化外人司法原则"巧妙转换为窃取清廷司法主权的领事裁判权。

关 键 词:化外人 化外人司法原则 涉外法律适用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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