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调整的由“乱”而“治”——以民法价值冲突之协调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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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兆亮[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7年第6期42-49,共8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法官针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的问题,在调整理由、评判标准、调整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甚至在同类案件中作出相反的处理。造成这种司法乱象的直接原因是立法层面以“损失”为依据进行违约金调整存在一些不足,其深层原因则是在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出现冲突时,司法者缺少对民法价值内在关系的判断方法。本文首先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约金调整乱象切入,首先讨论违约金调整的司法乱象以及相关违约金立法的不足;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立法中的违约金制度,总结不同法域的违约金调整相关规定;第三部分,从理论上分析违约金调整乱象的实质是民法价值冲突问题——公平与私法自治之间的价值冲突,通过论证发生冲突的公平与私法自治二原则在民法价值体系内部关系,找到二者的协调方法;第四部分从引发违约金调整乱象的价值冲突之协调为路径,寻求解决司法实践中由公平和私法自治之间价值冲突引发的违约金调整乱象问题。

关 键 词:违约金条款 价值冲突 民法价值 协调方法 调整 路径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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