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邹焕聪[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63-76,共1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转型时期政府投资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SFB500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公私协力背景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14T7019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公私协力的政府担保责任研究"(项目编号:2013M5402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参与公私合作(PPP)治理的各类原生型主体和次生型主体,可统称为公私合作主体。公私合作主体的勃兴,使得现有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和制度陷入困境,亟待加强行政组织法的有效回应。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不但对行政组织法的调整界限和调控重心、行政主体的组织形态和组织程序、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实体性组织规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助推了新行政组织法的产生和成长。公私合作下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需要扩展行政组织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不同种类进行不同密度的调整;促进行政主体向"公共任务承担体"组织形态的转型,建立健全以行政过程为导向的组织程序;构建组织法治、行政分权与合作、行政民主、组织效能等基本原则,革新行政组织法的实体性组织措施。
关 键 词:公私合作主体 PPP 新行政组织法 行政主体 行政法治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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