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法制构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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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宗宇[1] 姜红利[1] 王琳[2]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2]重庆大学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1期90-95,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B1605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重大项目(CQDXWL-2012-Z007)阶段性成果

摘  要: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特留份 遗嘱自由 亲密继承人 必留份 扣减制度 

分 类 号:DF52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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