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税收减免承诺的效力瑕疵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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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姗[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116-125,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增值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研究"(17BFX2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限期全面清理其擅自制定的优惠政策或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中的优惠条款,上述税收减免承诺有可能被撤销。纳税人将失去其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同时,破坏了法的安定性、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国发[2015]25号文设定的按规定期限执行、设立过渡期、继续有效、不溯及既往等分类处置规则,充分体现了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适当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理论逻辑。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或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都是有效的,而越权制定的"政策"或签订的协议中的税收减免承诺的法律效力有瑕疵,但是,承诺作出者仍需谨守承诺,如果承诺被撤销,则应承担补偿责任。

关 键 词:税收减免承诺 信赖利益 诚信原则 效力瑕疵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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