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的制度另建——兼评《民法总则》第141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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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丽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17年第3期24-29,共6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1条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中"重大误解",这一作法并不妥当,"错误制度"才能更为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并规制当事人认识错误的现象。比较法上将意思表示错误分为不予区分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错误一元模式和予以区分的错误二元模式,通过两种模式的比对分析,二元模式更贴合我国民法体系。在《民法典》之后合同编的修订中,可以对"重大误解"的概念重新进行解释,在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基础上,从表示错误制度、动机错误制度、以及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 键 词: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制度 民法总则 民法典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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