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刑制度的正当根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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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玲[1] 邹大宽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17年第3期72-76,共5页

摘  要: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根据是罪犯改造情况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减退,刑法所追求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但是这并不能解释立功减刑的情况,且以"人身危险性"这一个具有推测性的标准作为罪犯刑罚量增减的依据,不符合决定刑罚量标准要求的确定性,也不满足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还违背了"责任与行为同在"的原理。从刑法第78条的规范解读来看,减刑条件之"立功表现"不以"悔罪"为前提。从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而言,减刑制度应当属于刑罚裁量制度而非刑罚执行制度,且其设置的正当根据在于对罪犯与法律暂时性合作表现的一种奖励。基于此,还应当设立减刑撤销制度以真正实现刑罚改造的目的。

关 键 词:刑罚裁量制度 罪责刑相适应 人身危险性 合作表现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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