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僵局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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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剑斌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15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12期171-171,共1页

摘  要: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通说认为,该条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僵局作出规定.该条是我国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那么怎样认定公司僵局呢?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 现行法律 人民法院 立法形式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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