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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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鸣捷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12-16,共5页Journal of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研究"(编号:2016ZDIXM041)

摘  要:取得时效肇始于罗马民法,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的意思自主地、和平地、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间即取得该所有权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是促进物尽其用、保障交易安全、及时解决纠纷。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有其必要性,诉讼时效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权利失效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必要性 诉讼时效 善意取得 权利失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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