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地位——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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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光焰[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7年第11期124-127,共4页

摘  要:市场固存的唯利性缺陷,需要国家投资经营法对其进行调节。国家投资经营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重要的三个构成部分,三者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协调发挥作用。但目前大多数经济法教材都不将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有企业法纳入经济法体系之中,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国有企业既是国有投资的主体又是国有投资的客体,国有企业法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其就是一部浓缩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法,应该纳入经济法的体系之中。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法 混合所有制改革 经济法体系 

分 类 号:D922.292.0[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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