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的抗辩禁止不利变更义务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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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向田[1] 

机构地区:[1]怀化学院,湖南怀化418008

出  处:《湖湘论坛》2017年第6期150-155,共6页Huxiang Forum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5SFB2012);湖南省哲学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4YBXO08)

摘  要:行政程序中的抗辩禁止不利变更义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不得因拟作出的某种行政行为受到相对人的辩解、质证及反驳而最终作出一个对其更加不利的行政行为。该义务的重要价值体现在有助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实质平等地位的生成;有助于尊重相对人程序抗辩权的行使与保障相对人相应的实体权益以及有助于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以使正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趋向合法性与正当性等方面。为了促使该义务在行政程序实践中被正确、有效地适用,应当阐明抗辩禁止不利变更义务的特殊情形、抗辩与抗法的关系以及违反抗辩禁止不利变更义务的救济等问题。

关 键 词:行政程序 抗辩 不利变更义务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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