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完善:从正置、缓和到倒置——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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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婷[1] 

机构地区:[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6

出  处:《湖湘论坛》2017年第6期156-162,共7页Huxiang Forum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惩罚性赔偿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YBQ068)

摘  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我国现行法上采取相关做法减轻对销售者、经营者存在过错及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即食品安全诉讼在适用证明责任正置的基础上适用证明责任缓和原则,以此来缓解食品安全诉讼中消费者举证难的困境,但仍无法有效解决食品安全诉讼举证难问题。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可以在适用举证责任正置与缓和的基础上,适当考量在食品安全诉讼领域设置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具体制度构建可以从限制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在特殊类食品安全诉讼领域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以及明确适用主体,特殊食品缺陷证明责任倒置主体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两方面进行考量。

关 键 词:证明责任 惩罚性赔偿 证明责任倒置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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