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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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奕[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7年第35期64-67,共4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基于战略导向广西高校财务预算与绩效管理研究"(项目编码:2013ZCW052);广西民族大学专业建设项目开放课题"税收政策的目标权衡与制度优化研究"(项目编码:KT201529)

摘  要:2016年5月1日,随着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在我国全面实施,这意味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后,如何选择可以代替营业税地方主体税种,弥补地方财政短缺,重新梳理和规划地方财税体系,

关 键 词:税种选择 生活服务业 试点范围 主体税种 地方财政 财税体系 营业税 房地产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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