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技术侦查授权模式初探——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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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天红[1] 陈云涛 

机构地区:[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2]海盐县公安局,浙江海盐314300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46-52,共7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作为一大亮点内容,以明文的形式被确定下来。然而该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有关授权模式这一关键性内容只做了相对模糊的规定。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技术侦查“自我授权,自我侦查”模式所存在的违背分工制约原则、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令状主义授权模式的有关经验和立法技术,需要构建新型技术侦查授权模式——“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授权模式”,将技术侦查授权的案件分配至公检两机关,将通信与场所监控两类技术侦查措施绝对保留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与省级检察院,并建立技术侦查授权模式事后救济机制。

关 键 词:技术侦查 授权模式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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