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条约不遵约机制的强制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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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文彬[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东南学术》2017年第6期141-148,共8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摘  要:不遵约机制通过处理不遵守情事,帮助未能遵约的缔约方回到履约状态,促进条约的履行,保证条约目的的实现。机制启动方式基本遵循了非对抗性的特点,缔约方自身启动的方式更是对自愿性的佐证。个别条约的遵约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权可采取实质性措施,但这是灵活性的表现,而非实施机构具有强制性的发展趋势。缔约方大会采取适当强制的惩罚措施,其本意和目的依然是促进缔约方遵约,而非出于惩罚和制裁的目的。对于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保留,表明无需规定更加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过分强调和滥用强制性,尤其是强制性的惩罚与制裁,不仅会导致机制失去效用,更是与机制促进条约的遵守,保护条约的完整性以及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不符。

关 键 词:国际环境法 不遵约机制 强制性 惩罚措施 

分 类 号:D25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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