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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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克平[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7年第11期154-167,共14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夫妻共同体属于情感式和非计算性的结合,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或其份额的约定通常是为了实现、维持或保障夫妻共同生活,与纯粹理性人的可计算行为有别。该约定通常不应被认定为赠与,而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财产制契约一旦生效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配偶的继承人。接受不动产给予的一方实施背信弃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类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该约定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以使给予不动产的一方获得适当的救济。

关 键 词:给予不动产 赠与 夫妻财产制契约 登记对抗 情势变更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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