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权利的司法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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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大海[1,2] 宁新海 李白平 

机构地区:[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8期68-74,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海南省法学会;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重点课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编号hsfh2016a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是集体,而这个集体主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集体财产形成和利益分配等具体实践中集中表现出法律概念内涵模糊,集体利益虚化,法律地位缺失等情况。集体主体是抽象的,集体主体所属的成员是具体的,但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亦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财产权内容等作出规定。本文以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制的立法旨意为基础,借鉴日尔曼法上的"总有"理论有益部分,运用解释论方法构造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权制度,能够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有力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和认定等依据不足问题和有效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等相关的其他争议问题。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司法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权利 土地征收补偿 主体资格 集体财产 法律概念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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