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的适用及其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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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帅 高圣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25-32,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对于能够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导致权利受到限制却无法通过更正登记进行救济的登记权利人,以及必要情形下依职权进行异议登记以消除因登记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异议登记并不依附于更正登记,其申请并不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击破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保护真实权利人的权益。异议登记不具有中止或推翻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不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权利,交易当事人申请继续办理登记,并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登记机构应该为其办理移转登记。

关 键 词: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 登记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 异议登记的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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