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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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交通财会》2017年第9期96-96,共1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年8月14日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免税管理 备案手续 增值税 公告 行为 应税 跨境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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